党的建设
 

我校流动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02   发布人:lst   浏览次数:;

我校流动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因停薪留职、落聘待岗、学习进修、出国(境)学习工作、毕业等原因,本人不在学校、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走的党员,以及来我校临时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四条  长期外出(六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五条  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要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开具。

第六条  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学校的党员,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停薪留职、落聘待岗,人事关系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所属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以转到所在街道、社区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不能超过两年,待其办理派遣离校手续、组织关系能够转移时,所在党组织应负责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工作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条  我校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兼职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人主要任职单位。

第十二条  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有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

第三章  党组织设置

第十三条  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原单位党组织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的,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五条  党员外出要求

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报告内容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党员外出后要及时将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

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外出党员进行登记,并进行外出前教育。党员外出期间,基层党组织要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关系转来的外来党员,有关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

组织关系未转出的流动党员,其党费仍在我校缴纳,一般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外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的统计,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要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毕业或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应届毕业生党员进行毕业前的集中教育,并详细讲述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事宜,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我校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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