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我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02   发布人:lst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

(一)由外省市的单位转入我校
   
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以直接互相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所属党组织。这些党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其它有转移或接受权限的党组织,不清楚时可询问当地党委的组织部门;

2.由上述具有组织关系转接权限的党组织开出介绍信,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至河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

3.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上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4.
校党委组织部受河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组干处的委托将负责代办至我校党委组织部的组织关系,并进一步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5.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我校的党员进行审查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二)河南省范围内的单位转入我校

1.省属高校和具有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单位的党员,从原所在单位党委将本人组织关系直接转至我校党委组织部;

2.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隶属的上级党组织。这级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应具有可以直接互相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清楚时可询问当地党委的组织部门;

3.由上述具有组织关系转接权限的党组织开出介绍信,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至我校党委组织部;

4.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上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我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手续;

5.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我校的党员进行审查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二、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

(一)我校转至外省市的单位

1.党员先将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名称报各基层党总支,基层党总支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2.校党委组织部受河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组干处的委托负责开具介绍信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3.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河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具有全国范围内具有可以直接互相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所属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

(二)我校转至本省范围内的单位

1.党员先将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名称报各基层党总支,基层党总支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2.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接收单位的党委;

3.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办理接转手续。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有关要求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本人人事档案经批准保留在学校的党员,可向原所在院(系)党总支提出申请将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在保证能按时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下,经院(系)党总支同意、组织部批准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后,可暂时保留在所在院(系)党总支,但保留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之前必须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有关单位党组织,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4.预备党员在组织关系保留期间,必须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供流动党员活动证,院(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是否按期转正。如果不按期提出转正申请,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一般于每年的710前完成。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我校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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