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我校委员会关于印发
《我校文明教职工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我校文明教职工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我校委员会
2009年9月4日
我校文明教职工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文明创建过程中的模范作用,鼓励和表彰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所有正式教职员工,均可参与文明教职工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后勤服务中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觉悟。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本职岗位中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学校和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突出事迹。
(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不断创新做出贡献。
三、考核奖惩
(一)文明教职工评选在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文明办具体负责评比。评选比例为教职员工总人数的5%。文明教职工的评比、命名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对获得文明教职工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校党委、行政联合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半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未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3、受到治安处罚的。
4、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经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认定,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当年度全年、主要领导当年度半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单位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给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严重损害,危及学校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
2、单位因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知整改后,又被重新曝光或又发生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单位卫生状况差,当年度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批评的。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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